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厘清婚恋财产纷争:守护百姓《家事权益》
本报记者张冲
本报通讯员程铭齐乐
恋爱与婚姻本应幸福甜蜜,但如果关系破裂,便容易产生经济纠纷,这类纠纷不仅关乎个体切身利益,也牵动着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。
《法治日报》记者近日梳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,期待通过以案释法,阐明婚恋财产纷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同居时财产混同使用
不能以彩礼之名追讨
男子石某与女子苏某曾是一对亲密恋人。两人分手后,石某却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返还8万元转账,声称这是彩礼钱。
原来,两人恋爱及同居期间,石某向苏某累计转账126笔,共计11.6万余元,其中,2021年10月、2022年4月先后转账5万元、3万元,石某要求苏某返还的,就是这两笔款项。
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,随即围绕转账款项性质、举证责任分配及案件事实展开审理。
法官认为,本案中,石某向苏某转账的事实明确,但苏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,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大量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。同时,石某主张其转账款项为彩礼,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订婚,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案涉款项系彩礼性质,且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。
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石某全部诉讼请求,石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上诉。佳木斯中院二审审理后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,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的经济付出,不能被草率冠以彩礼之名,在分手后进行“秋后算账”。法律既不鼓励借婚姻索取财物,也不支持滥用彩礼名义,在分手后索回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。
法官提醒,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,不仅应树立理性的财产观念,也应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要妥善保管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,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,避免后续产生纠纷。若涉及彩礼给付,应遵循当地习俗,明确给付目的,留存书面约定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确保自身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。如若提起诉讼,应全面、充分提供证据,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,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。
早年以夫妻名义同居
未登记仍具法律效力
1991年,女子李某甲与男子李某乙举办了婚宴,此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并育有一子。但两人相伴三十余载,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。
2024年12月,李某乙去世,李某甲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发现,丈夫李某乙已于2024年11月与另一名女子陈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。“我跟他过了半辈子,到头来妻子另有其人?”李某甲气愤又委屈,随即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李某乙与陈某的婚姻无效。
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,重点围绕事实婚姻认定、重婚行为效力及诉讼主体资格展开审理,判决确认陈某与李某乙的婚姻无效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上诉。佳木斯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表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中明确规定,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。本案中,李某甲与李某乙于1991年举办婚宴,且此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符合结婚实质要件,应被认定为事实婚姻,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,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。重婚行为严重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,违反公序良俗,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,即便一方死亡,仍可依法确认婚姻无效。
法官提醒,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婚育观,严格遵守婚姻家庭法律规定,自觉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。男女双方如决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,明确婚姻关系,避免后续权益受损;已建立婚姻关系的,不得再与他人登记结婚,否则构成重婚,其婚姻关系无效。利害关系人在发现重婚行为时,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,即便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,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离婚后签订补偿协议
同样可要求对方履行
男子邹某与女子王某曾是夫妻关系,双方于2017年5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,因女儿身患疾病需要照顾,故二人协议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。离婚后,双方就孩子生活费、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约定:自2018年起,邹某每月向王某支付生活费2000元;2019年6月17日起,邹某于半个月内给付王某照顾生病女儿费用1万元,另行补偿王某5万元,分2年付清。
双方约定后,邹某始终未给付生活费和相关补偿款。王某曾多次找到邹某,要求其履行上述协议,但邹某始终拒绝履行,无奈之下王某将邹某诉至法院。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,案涉争议款项不属于离婚时双方未处理、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条件,因此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王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佳木斯中院受理后,重点围绕案涉协议及证明的效力、举证责任分配及邹某是否应履行相关义务展开审理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然不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,但性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,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。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晓签订协议及出具证明的法律后果,签订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。最终,法院判决邹某向王某支付生活费及补偿款9.2万元。
法官表示,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、承诺书等,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,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,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即具有法律效力,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,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,不得无故违约。
法官提醒,公民在离婚后,若就生活费、经济补偿、子女照料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,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,明确约定款项金额、支付时间、支付方式、逾期责任等关键内容,双方签字确认后均应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及相关沟通记录,避免后续产生纠纷。签订协议时,应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的原则,确保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得存在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等情形;若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、欺诈,应及时固定录音、录像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来源:法治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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